城管局部门职责
我局为行使港闸区域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和《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港闸区实际,制订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港闸区域内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考核、督查和应急调度、指挥职能。     (三)研究制订港闸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指导、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维护城市建筑和环境卫生管理,指导、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维护城市建筑物的整洁美观、环卫设施完好。     (四)负责城市管理法规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城市意识、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素质。     (五)组织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负责对户外广告、标牌设置的管理和核准。     (六)会同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参与在区主干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核;参与区内设置临时市场和摊点的审核;参与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点)的审核;参与占用区内主干道的审核;参与区内城市公交线路的新辟、调整及站台兴、扩、改建的审核和新村小区的综合性验收,以及市、区政府规定应当由区城管局参与审定或备案的其他事项。     (七)接受规划、建设、公安、绿化等部门对占用主干道外的其他城市道路的审核备案和区内城市道路两侧、新村小区动用绿地的审核备案。     (八)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区内全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区内规划管理方面部分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和住宅小区绿地内等部分绿化管理方面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市政管理方面部分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根据《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经营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对二轮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人)的部分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负责港闸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培训。     (十五)协调、指导、考核区内各乡镇(街办)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区政府和市城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